ESG相关法例及行政安排
环境方面 (E)
空气质量管理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11章)
本条例旨在就消减、禁止与管制大气污染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
本规例就汽车排放限度作出规管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香港法例第611章)
本条例旨在禁止汽车引擎空转,任何汽车的司机,不得致使或容许该车辆在道路上于任何60分钟的时段内,引擎空转超过3分钟。
管理废物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
本条例旨在对任何类别或种类的废物的产生、贮存、收集及处置(包括处理、再加工、循环再造)予以管制及规管。
管理水质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水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58章)
本条例旨在管制香港水域的污染。
有毒化学品管制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保护臭氧层条例(香港法例第403章)
本条例管制含损害臭氧物质产品的生产及出入口,以及损害臭氧物质的回收再造。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595章)
本条例旨在通过相关活动许可证制度,规管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
产品环保责任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产品环保责任条例(香港法例第603章)
本条例旨在推行措施,将若干种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低。
管制汞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汞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640章)
本条例规管汞(俗称「水银」)、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出口、进口、存放及使用。
社会方面 (S)
有关僱员权益及福利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僱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本条例旨在就支付补偿予受僱工作期间受伤的僱员订定条文。本条例就僱员因工受伤制定一个不论过失及毋须供款的僱员补偿制度。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
本条例旨在为某些僱员订定以时薪为单位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条例》旨在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在防止工资过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等关键层面取得适当平衡。
有关僱佣事宜及劳资关系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劳资关系条例(香港法例第 55 章)
本条例旨在就劳资关系的改善、劳资纠纷得以达成和解。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僱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本条例是规管本港僱佣条件的主要法例。本条例目前为僱员提供全面的僱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侍产假、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僱佣保障、终止僱佣合约及保障僱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僱用儿童规例(香港法例第57B章)
本条例规管在所有行业僱用儿童的事宜。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僱用青年(工业)规例(香港法例第第57C章)
本条例对受僱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僱佣条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僱用儿童规例(香港法例第57B章)
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 章)
本条例为保障工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订定条文。这条条例适用于工厂、建筑地盘、食肆、货物 及货柜搬运经营、维修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本条例为僱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有关反歧视的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0章)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喂哺母乳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残疾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7章)
本条例将任何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残疾而作出的歧视作为定为违法。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527章)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任何人如基于另一人的家庭岗位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家庭岗位」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的岗位,「直系家庭成员」指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而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人。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种族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602章)
本条例保障任何人不会基于其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在《种族歧视条例》下,使人受害歧视亦属违法。某人的「种族」指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
其他有关法例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本条例是为设立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的制度订立架构的主体法例;强积金计划与就业有关,并由私营机构管理,旨在为就业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积强积金。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
(第IVB部禁止僱用非法入境者及其他)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
管治方面 (G)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本条例的内容全面,包括涵盖公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惩治任何价值或形式的贿赂;以及严惩授受双方,禁止提供、索取和接受贿赂,行贿和受贿者同样违法。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条例适用于公私营机构(包括政府),属于科技中立及原则性的法例。总括来说,保障资料原则是爲了确保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是具透明度及公平,亦须尽量减低个人资料的收集;一经收集,应以安全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而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所需,个人资料的使用亦应限于或关乎原来收集目的;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閲或改正自己的个人资料。